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補,244,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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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李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鈴、蘇坤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19,4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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