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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莊其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A 等人間就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
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記載訴之聲明,復未提供袋地通行之方案、供役土地之地號及通行之面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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