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補,254,202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靜慧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