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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65號
原 告 王健生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378,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岡救字第1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本件請求所據之保險契約影本、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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