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葉于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豐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