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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宋文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5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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