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9,岡補,280,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萬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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