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梅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即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原告預估占用土地面積20㎡=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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