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子緯即張鎮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