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小,300,2021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3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楊凱翔
上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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