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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6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已於起訴後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兩週內,補正被告陳室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聲請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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