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小,648,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648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芳
訴訟代理人 項祐宸
被 告 孟幽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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