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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648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芳
訴訟代理人 項祐宸
被 告 孟幽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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