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小,758,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7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邱柏易
被 告 許柏緯

石家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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