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簡,104,202207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馥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建賓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63,51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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