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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郭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秀貞間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7 日本院110 年度岡簡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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