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筑 (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斈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31日本院110 年度岡簡字第3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7,006,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5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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