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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3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陳慧珊
被 告 朱福臨
蔡秋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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