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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452號
原 告 王文勝
被 告 李家慶
王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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