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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4號
原 告 葉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麗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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