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迎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0,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