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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同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益忠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3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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