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0,岡補,42,2021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華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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