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蘇銀祝
被 告 蘇威達
被 告 蘇春得
被 告 王春智
被 告 李蘇阿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銀祝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7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515,927 元(即被代位人之應繼份價值),應繳第1 審裁判費5,620 元,原告尚欠3,850 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