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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99號
原 告 侯冠仲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冠吟、陳宇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岡救字第1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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