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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謝閎仕
代 理 人 黃苙荌律師
黃俊凱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盧芙蓉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惟查,聲請人之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就高雄縣政府所核發(68)高縣建局都管字第01654號使用執照,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以解除聲請人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套繪管制。
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依聲請人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聲請人因所有土地解除套繪管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計算式:2,000-1,000=1,000)。
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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