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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亞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淑珠間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82,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8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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