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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鄭莉雯
代 理 人 黃燦堂律師
相 對 人 劉和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上,面積約120平方公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經本院函查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用電戶非相對人,且查無水籍資料,本院兩次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為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依當事人之情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難認符合得聲請調解之要件,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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