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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和泰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而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聲請人就清償債務事件對相對人李和泰聲請調解,查相對人李和泰已於聲請調解前即民國110 年1 月4 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李和泰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首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和泰聲請調解,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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