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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國輝等2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劉國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因受讓該債權成為相對人劉國輝之債權人。
而相對人劉國輝之被繼承人劉景作遺有如聲請調解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劉國輝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惟相對人劉國輝竟將所繼承之系爭不動產贈與相對人劉○○ 並辦理移轉登記,顯然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故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等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劉國輝、劉○○ 間之不動產贈與行為,相對人劉國輝、劉○○並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相對人劉國輝另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8年9月16日所為之繼承登記於權利範圍1/2返還於訴外人林春菊,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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