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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13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蔣泳鋒
被 告 陳文豊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按年息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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