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黃能顯
被 告 侯橋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0年度北小字第467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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