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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60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淵智
被 告 阮氏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目前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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