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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7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送達代收人 陳意婷
被 告 林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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