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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9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被 告 呂紘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址固設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惟被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顯然被告目前實際之住居所並非在戶籍地,而係在台南監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亦便於提解被告到庭。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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