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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救字第3號
抗 告 人 許威舒
相 對 人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呂素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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