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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秉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111年度岡簡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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