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簡,198,2023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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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菘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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