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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蔡漢三
訴訟代理人 朱田江
被 告 許哲毓
陳正強
陳美莉
陳正耀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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