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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文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漢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及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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