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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呂素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威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89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岡救字第3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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