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122,2022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益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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