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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陳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
查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83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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