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130,2022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葉志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務局養工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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