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1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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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5號
原 告 余國興
被 告 廖文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科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800 元(每平方公尺9,200 元乘以占用面積14平方公尺),應徵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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