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18,2022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海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