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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麗瓊即劉平泰之繼承人等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平泰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991元、166,995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及本院裁定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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