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23,2022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君

一、本院原民國111 年1 月28日所為裁定撤銷。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勳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5,600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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