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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宏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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