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236,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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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林勝智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江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淑美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11,901元【計算式: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2516.93平方公尺】,應徵第1審裁判費93,2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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