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238,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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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楊學姒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麗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煒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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